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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怎么处罚

所属分类: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:2019-10-10

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排放标准

  2017年11月19日,《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》通过审定,该标准为江苏省制定并颁布,为全国渔业行业最严的水排放标准。该排放标准遵循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产养殖业特点和渔业发展要求,重点着眼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,相关排放数值既考虑到太湖流域池塘养殖现有生产实际情况,在设置必要门槛的同时,有效保障渔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,使得水产养殖业有标可依。排放标准针对太湖不同的功能区,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值,尤其是太湖一级、二级保护区,氮、磷等排放指标和标准值大幅度严于国家的行业标准,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也覆盖了整个太湖流域、所有池塘养殖。

  以下数据参考: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

 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
  (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)

序号

类 别

化学需氧量(COD)

氨氮

总氮

总磷

1

城镇污水处理厂Ⅰ,mg/L

50

5(8)

20

0.5

2

城镇污水处理厂Ⅱ,mg/L

60

5(8)

15

0.5

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怎么处罚

  在我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怎么处罚,一般来说达不到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”的应该得到的处罚,具体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如下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200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,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,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
  限期治理期间,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、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。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;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

  生产企业的限期治理适用范围:

  《限期治理管理办法(试行)》,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  第二条 【适用范围】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适用限期治理:

  (一)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(本办法以下简称“超标”);

  (二)排放国务院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,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(本办法以下简称“超总量”)。

  第三条 【不适用情形】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,适用特别规定,不适用限期治理:

  (一)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一条处罚。

  (二)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,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,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处罚。

  (三)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,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、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三条处罚。

  (四)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,情节严重的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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